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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发布关于再次公开征求《西北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文件明确,本细则适用于西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控机构直调的各类并网主体,以及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由地调直调的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生物质能发电厂、光热发电厂。其余并网主体视其对电力系统运行的影响参照本细则执行。新建常规发电机组、新型储能以及调相机等并网主体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管理,新建新能源电源通过启动试运后纳入本细则管理。新建负荷侧并网主体完成并网接入调度认证程序后纳入本细则管理。
已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电力辅助服务提供和调用的省(区、独立控制区),按照相关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规则执行。相应电力辅助服务品种不再按本细则重复补偿。如相关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因故暂停交易,则仍按本细则执行,直到市场重启。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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