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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5月12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前,一六旬男子为饱口腹之欲捕杀38只野生雀鸟,因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获刑半年,近日,北京四中院又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决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11400元。
2021年,男子李某为饱口腹之欲,在颐和园外的树林内私自架设粘网,共捕获38只野生雀鸟,包括37只小鹀(wú)和1只栗鹀,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保护动物,属于旅鸟,春季和秋季迁徙期会路过北京。根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被捕雀鸟基准价值均为300元/只,总价值11400元。同年,李某被海淀法院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因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2022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对李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就造成的环境资源损失承担11400元的赔偿责任,并支付专家咨询费2000元。
根据专家意见,小鹀和栗鹀具有物种价值,其数量下降会导致动物群落不稳定,从而导致食物链和生态系统中的能量循环发生变化,最终导致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下降。同时,猎杀小鹀和栗鹀还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环境中的物种多样性维护和害虫控制。此外,猎杀和食用野生动物会增加健康风险。因此,北京四中院认为,李某猎捕小鹀和栗鹀会导致动物群落的稳定性和物种的多样性受到侵害,属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诉讼及时改善与修复生态环境。因李某的行为已经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故其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后仍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终,四中院支持了市检四分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编辑 彭冲 校对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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